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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業務,推行文化及社會教育政策,特設置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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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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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館為管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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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或縣庫撥充款項。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推廣博物館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五、資產使用費。 六、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捐助收入。 九、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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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服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等事業支出。 二、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推廣博物館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銷售支出。 七、總務支出。 八、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九、償還債務本息。 十、其他有關本館業務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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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本館得視財務狀況簽奉本府核可,經由預算程序予以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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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本館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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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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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後,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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