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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府暨所屬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進工
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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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指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業務之人員;所稱管理,指
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本府及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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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行政院訂頒工友管理要點、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工友工作規則之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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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暨所屬機關測量助理配置依測量組數核計,每組得配置二人,協助辦
理測量內外業工作,並由本府視財政狀況及業務實際需要核實配置。
前項測量組,以本府暨所屬機關編制為技士、測量員、技佐職稱並歸列測
量製圖職系者,計算測量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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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進測量助理之甄選,經簽縣長選定,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內陞甄選:
由用人單位組成評核小組,評核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由地
政處處長或用人單位主管任召集人,並為主席;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指
定用人單位主管擔任之;評核小組於完成評核後解散之。評核小組依
下列條件評核推薦名單,移送本府秘書處辦理甄選擇優任用。
1.符合用人單位訂定之用人資格,且經任職單位核可具有約僱人員經驗
年資滿三年以上者。但用人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增加筆試、術科考試項
目。
2.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男性者須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4.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外補甄選:
由本府秘書處依下列條件以公開甄試方式為之,並得參照內陞方式增
加考試項目。
1.具測量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並檢具證明文件者。
2.具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資格者。
前項內陞考核標準:內陞評分表(如附表一)、內陞評分表(含筆試、術
科考試項目,如附表二)。
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接受實務訓練,期滿經
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但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
,非因違背職務或業務過失因素而離職,持有證明文件,或經測量相關科
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
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得免經試用即予以
正式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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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測量內業:測量內業: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
期通知書繕寫寄發,地籍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
理歸檔,地段圖、地籍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
圖註記,測量儀器之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協助土地複丈
圖、建物測量圖等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
面積第一次計算,地籍圖數化、複製、其他測量內業相關工作事項。
(二)測量外業: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
菱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含代理人)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
理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暨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地籍圖重測部分:協助辦理地籍調查、實地測量、協助指界及其他配
合地籍圖重測內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四)各級主管交辦之事項及測量員(技士、技佐)臨時交辦之測量內外業
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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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測量助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其平時考核
及獎懲標準准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友工作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地政事務所為辦理所屬測量助理平時考核,得設考核小組五至七人,由測
量課課長任召集人,並為主席;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指定檢查員、測量員
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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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主管應加強對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並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
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
,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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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量助理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土地、建物相關測量案件
或執行地政士業務。
測量助理經查發現未符合第五點規定之條件或有不接受指揮、違背職責及
違反前項規定等過失者,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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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測量助理得依相關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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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為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
要,得視業務情況統籌調派測量助理相互支援,於工作完成後歸建。
本府與所屬機關之測量助理得應業務需要,經簽縣長核定後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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