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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2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30146387函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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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體制
    ,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
    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審議事宜,設宜蘭縣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變更編定之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本小組
    審查: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
        畫案件。
    (二)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
        形之一。
    (四)申請變更為水利、交通用地之簡易案件。 
    (五)興辦事業計畫或內容未涉及使用地變更,且計畫配置無新、增
        建建物或設施,僅就原物修繕,對周邊環境衝擊影響較小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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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
    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代表。
    (二)水利資源處代表。
    (三)農業處代表。
    (四)交通處代表。
    (五)地政處代表。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
    (七)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局處代表。
    (八)具有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派兼之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八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二至四人,以建築師或具有國土計畫
    、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等專長
    之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外聘委員須含農村
    婦女至少一名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
    由機關(單位)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
四、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由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機關)提供。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定期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
    行迴避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視興辦事業計畫之類別
    ,由委員名單中遴選審查委員一至二名,或邀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
    指導。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相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
    邀集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列席說明。
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
    初審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地政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並於
    會議中提出報告並說明。
    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屬山坡地範圍之案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
    另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審查
    事項辦理,並將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
    技師簽證文件一式十八份移送地政處,提請本小組審查。
    本小組辦理審查前得實地調查,經審查作成決議核定後,作為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九、本府兼職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