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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權字第1120204430函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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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議體制,
    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審議事宜,設宜蘭縣非
    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變更編定之案件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本小組
    審查: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
        畫案件。
    (二)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
        形之一。
    (四)申請變更為水利、交通用地之簡易案件。 
    (五)興辦事業計畫或內容未涉及使用地變更,且計畫配置無新、增
        建建物或設施,僅就原物修繕,對周邊環境衝擊影響較小之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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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設處代表。
    (二)水利資源處代表。
    (三)農業處代表。
    (四)交通處代表。
    (五)地政處代表。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
    (七)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局處代表。
    (八)具有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派兼之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八款聘任之委員人數二至四人,以建築師或具有國土計畫
    、交通運輸、環境規劃、水文氣象、大地工程、動植物保育等專長
    之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
    由機關(單位)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
四、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前項作業所需之相關資料由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
    提供。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定期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避
    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視興辦事業計畫之類別,由委
    員名單中遴選審查委員一至二名,或邀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相關業務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邀集所
    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列席說明。
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單位受理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應依權責初
    審後製作簡報及會議資料移地政處召開審議小組會議審查,並於會議
    中提出報告並說明。
    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屬山坡地範圍之案件,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
    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山坡地範圍內土地變更編定審查原則審查事項
    辦理,並將得規劃作建築使用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
    證文件一式十八份移送地政處,提請本小組審查。
    本小組辦理審查前得實地調查,經審查作成決議核定後,作為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
九、本府兼職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地政處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