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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6月18日環署水字第097004523 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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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落實整體水污染事件應變及 管理制度,於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透過各種預防及傳訊工具, 將污染災害現場狀況迅速控制,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緊急應變 措施,以減少地面水體之污染,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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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因風災、水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重大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地 上儲油槽滲漏、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偷倒廢(污)水、 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時,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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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體系(以下簡稱應變體系)之成員規定如下: 一、緊急應變中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環保局局長擔 任執行秘書,其成員包括如下: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第一總隊、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一二大隊、經濟部水利署 第一河川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濟 部工業局龍德工業區服務中心、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台灣省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 營業處、台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宜蘭縣政府農業處、宜蘭縣政府工務 處、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宜 蘭縣政府消防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縣12鄉鎮市公所〈水污 染事件緊急應變體系成員機關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水污染事件緊 急應變體系成員機關權責分工表如附件二〉。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聯繫名冊〈如附件三〉,應隨時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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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環保局預防管理工作規定如下: 一、事業位於下列水污染危害敏感區域內,應專案列管並定期稽查,並確實 依水污法相關規定採取各項預防管理措施: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及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農業灌溉渠道引用水取水口上游。 3、漁業養殖引用水源上游。 二、平時應預先備妥應變器材及人力,確實掌握應變能量及辦理水污染事件 緊急應變講習或演練,以因應處理突發的水污染緊急應變事件。 三、受理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文件)證時,應依各業別特 性及水污法相關規定,審理緊急應變方法及防溢堤等相關設施並查核證 明文件。 四、平時應確實掌握民間應變能量,必要時,得請求民間協力機構提供應變 器材及機具。 五、工業區專用下水道系統許可證(文件)應登載下列事項: 1、工業區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平面圖。 2、採行緊急應變時足供暫存高濃度廢(污)水二日以上之貯存設施或槽 體。 3、區內事業因意外、天災衍生水污染或異常排放至雨水下水道時,應採 行之緊急應變計畫。 4、於逕流廢水放流口設置截流或監測設施。 5、相關水污染緊急應變設備、單元、規格、數量、容量、材質及尺寸等 明細。 6、相關圖說、表、照片等書面資料。 六、建立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班及非上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等資料,並隨時 異動更新。 七、本府基於業務主管立場,訂定水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必要時,得檢討修 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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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環保局應變作業流程(如附件四),規定如下: 一、應變體系之運作方式,初期污染案件發生時環保局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及污染地點鄉鎮市公所〈工業區由工業區服務中心 負責〉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污染層級或範圍超過環保局既有應變能 量,則應立即協調民間機構支援,且通知環保署啟動環保署聯防機制, 由其他縣市環保局依規定,提供發生地環保局所需之應變器材或機關人 力,並前往協助;若發現有明確污染行為人,除得命其立即採取應變清 除作業,或依地方應變作業進行動員救災,並同時通報環保署,防止污 染擴大。 二、污染事件經環保局或其他相關機關研判,依本要點規定其應變層級為第 二級以上或影響範圍跨直轄市、縣(市),污染有持續擴大之虞者,除 啟動應變體系作業外,並得聯絡民間機構協助處理,提供應變器材及機 具,待污染清除後由環保局或污染行為人購買相同或經同意以同等級之 耗材歸還。 三、若污染事件經研判係屬輕微污染事件時,即由污染所轄管理單位自行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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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分類及措施,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受影 響供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3)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4)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2、第一級應變措施流程 (如附件五),規定如下: (1)由環保局負責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環保局應命污染行為人停止污 染行為並針對受污染水體屬性,立即採取應變處理清除,或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2)由環保局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屬一般性之污染事 件,則逕行依法查處;若查明有污染行為人,得命限期清除處理並協 調相關機關,持續追蹤改善。 (3)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因應能力,雖已取 得轄區內其他救災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環保署,以進入 第二級應變處理。 (4)進行受污染水體之水質監測,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必要 時,對污染行為人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5)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確保環境生態復原。 二、第二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二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受影 響供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3)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4)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6)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2、第二級應變措施流程(應變架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事件 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辦理)。 三、第三級應變層級及措施,規定如下: 1、污染程度有下情形之一者,屬第三級污染災害: (1)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超過 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2)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3)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4)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5)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因應能 力。 (6)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2、第三級應變措施流程(應變架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事件 緊急應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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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污染查核及處分求償: 一、查獲污染源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對污染行為人裁處行政罰或移送法 辦,並落實執行環境善後復育及求償。 二、未能確定污染源時,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之事業沿線 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油品、溶劑等採樣檢測, 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進行比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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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善後復育及求償: 一、要求肇事污染者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單位、民間 組織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二、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時,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整治及 基金運作規定進行復育工作。 三、就影響環境水體之損失或造成傷害,由相關單位與受害民眾等,收集確 實損失之證明文件證據,與污染者協調賠償,必要時,依公害糾紛處理 之規定辦理。 四、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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