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1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 人、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 及弘揚文化的功能,成立蘭陽戲劇團 (以下簡稱本團) ,設置「蘭 陽戲劇團戲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定本基金管理 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 二 章 基金管理運用之執行 |
第2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為主辦機關;其設置、 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3條 |
本基金為附屬單位預算作業基金。 |
第4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團演出收入,其收入總額不得低於演藝支出成本。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及其他收入。 |
第5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本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本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他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
第6條 |
本基金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基金之諮詢機 構,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兼)任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處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會務。 |
第7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 為主席。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8條 |
本基金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與 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 法規辦理。 |
第9條 |
本基金之保管,應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 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
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
第10條 |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 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 覽服務、出納、庶務、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 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 練等事項。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
第11條 |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遴聘 (派) 任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 長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
第12條 |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 處理組務。 |
第13條 |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 行銷、資料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 計、技術指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 理排練指導、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 光、道具、字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
第14條 |
本團之會計、人事及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會計、人事、政風 人員兼任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
第15條 |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由副團長、各組組 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 團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 項,定期召開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學者 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6條 |
本團得聘請藝術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均 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第17條 |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 (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需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詳如附表二) |
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
第18條 |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劇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 責新進團員甄選工作,並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 員擔任甄選委員。 |
第19條 |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 行通知面試。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
第20條 |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一個月,並依評鑑成績 及表現決定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
第21條 |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詳如附表三) |
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
第22條 |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獎勵 金等考核事宜,除另有規定外,均由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 稱評鑑會) 評定,經核定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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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
第24條 |
團員之評鑑考核,依據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
第25條 |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 度評鑑考核結果。 |
第26條 |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 避或依評鑑會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 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
第27條 |
主客觀評鑑標準依比例評鑑之。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 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續聘與否。表現特 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 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停聘。 |
第28條 |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 之規定,但必要時得保持彈性。 |
第29條 |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
第30條 |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
第31條 |
本團團員參與劇團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 之。 (詳如附表五) |
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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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工作獎金、 退休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須列入 本基金年度預算內支給。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34條 |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
第35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