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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工商觀光業務補捐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040016741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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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工商觀光相關業務,特依據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捐)助對象為本府核准立案之工商觀光相關產業之人民團
    體及宜蘭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三、人民團體辦理推展工商觀光活動,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得申請
    本府補助:
   (一)公益性支出。
   (二)國際性或全國性賽事活動。
   (三)觀光節慶相關活動。
   (四)其他推展工商觀光相關業務。
    申請補助如有下列各款經費者不予補(捐)助:
   (一)人民團體之各項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
         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二)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三)宗教相關活動。
   (四)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佔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五)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六)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茶會、
         旅遊及進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七)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八)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九)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十)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
四、每一受補(捐)助團體,本府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
    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
    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
    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
    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制。
    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
    為限。
五、工商觀光產業相關團體申請補助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計畫書。
   (二)經費概算表。
   (三)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組織章程影本。
    申請補助講師費,應檢附講師經歷及課程表等資料。
    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求應檢附相關執照及證明文件。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受補(捐)助案件最低需有百分之二十自籌款。
   (二)同一計畫不得向本府重複申請補(捐)助,有向其他機關(單位)
         申請補(捐)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明細及向各機關(單位)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額度。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務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團體應將補(捐)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捐)助
         經費項下,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
         執行。
   (五)雜支項目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六)餐費每人每餐以七十元為限。
   (七)講師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七、經費請款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捐)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具以下資料報府核銷請款:
        1.領據
        2.實際經費支出表
        3.執行成果表
        4.切結書
        5.受補助單位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核銷帳戶公文
        6.核銷帳戶封面影本
        7.成果照片
        8.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
    如係申請工程補助或講師費:
        1.工程:
         受補(捐)助團體除前列佐證資料外,應另檢具工程合約書正本
         及工程前、中、後照片。
        2.個人各類所得:
         講師或其他個人所得部分應附講師鐘點費或其他個人所得支領收據
         、講師或其他個人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理事長
         或負責人(機構代理人)私章(或檢附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
         。
 (二)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
       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
       存年限,應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報原補
      (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
       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 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工商觀光團體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
    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登錄內容包
    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
   (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
        。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
        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
        下次申請補(捐)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
        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
        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
        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受補(捐)助案件績效衡量指標,以下列標準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1.依規劃工作內容達成率。
        2.依規劃辦理時間達成率。
        3.依規劃經費執行達成率。
        4.依規劃預期效應達成率。
  (六)辦理補(捐)助案件,其考核及獎懲標準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本府補助民間團體經費若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
    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劃經費來源比例繳還本府縣庫。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