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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小學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實施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9200053498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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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原則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節省教育人事經費,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超額學校之教師
    應予遷調他校服務。
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員額列為超額教師,但全縣總計仍有
    超額時,各校員額標準由縣政府另行核定之。
四、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由各校自行協調,並於時限內提列超額名單送
      教育局辦理。
(二)學校有超額教師,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
      教師,免予調動。
(三)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特殊班教師及依專長分發之藝能科(音樂、美
      勞、舞蹈、體育)教師,得不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四)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倘經協調後無人願意他遷者,由各校就該校年
      資最短者依序開列遷調。但遷調後原學校出缺,則應依該校遷調成
      功之超額教師中,年資最長者依序返校服務,原學校年資併計。
(五)遷調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縣府教育局公布縣內十二鄉鎮市區各校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
      2.各超額教師就縣內各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3.超額教師填具之志願相同,協調不成者,以下列順序優先:
     (1)年資較深者優先。
     (2)年齡長者優先。
     (3)女性優先。
     (4)抽籤方式處理。
(六)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被遷調之學
      校不得藉故拒絕。
(七)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
      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七月卅一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遷調他校
      之教師應依本條第四項但書之順序無條件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
      。
五、本原則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