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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原則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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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節省教育人事經費,有效運用教育人力,凡超額學校之教師 應予遷調他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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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界定:各校超出法定編制之員額列為超額教師,但全縣總計仍有 超額時,各校員額標準由縣政府另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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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 (一)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由各校自行協調,並於時限內提列超額名單送 教育局辦理。 (二)學校有超額教師,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訓、 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保留相等人數之超額 教師,免予調動。 (三)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特殊班教師及依專長分發之藝能科(音樂、美 勞、舞蹈、體育)教師,得不列入超額教師名單。 (四)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倘經協調後無人願意他遷者,由各校就該校年 資最短者依序開列遷調。但遷調後原學校出缺,則應依該校遷調成 功之超額教師中,年資最長者依序返校服務,原學校年資併計。 (五)遷調作業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縣府教育局公布縣內十二鄉鎮市區各校之缺額及超額教師人數 。 2.各超額教師就縣內各出缺學校填具志願表。 3.超額教師填具之志願相同,協調不成者,以下列順序優先: (1)年資較深者優先。 (2)年齡長者優先。 (3)女性優先。 (4)抽籤方式處理。 (六)超額教師遷調他校服務,以各校開列之現有缺額為準,被遷調之學 校不得藉故拒絕。 (七)各校新聘教師評審作業應於超額教師遷調完成後處理。 (八)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遷調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 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七月卅一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遷調他校 之教師應依本條第四項但書之順序無條件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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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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