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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震災害發生時,因災害 致罹難者其遺體(以下簡稱遺體)之安置、相驗及認領等相關處理程 序,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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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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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分工:由本府下列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權責分工。 (一)民政處: 1.聯繫公立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 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安置等事 宜。 3.督導縣內各公立殯葬管理機關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 (二)社會處: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三)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協 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四)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發現罹難者遺體時,應即通報警 察局。 (五)衛生、環保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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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置作業: (一)警察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 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民政處應辦理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 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 體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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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初步處理及通報: (一)消防局於災害現場,發現罹難者遺體時,應儘量保持現場完整,通 報警察局,並應將遺體裝入屍袋,移至安全處所。 (二)因災情嚴重致生大量罹難者時,應立即通報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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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局應詳細檢查,並記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 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 細表,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 及遺物。 (二)如罹難者身份為外籍人士,應依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報該 國駐臺外交機構;罹難者身份為大陸或港澳人士,應通報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 (三)無法判認身份之遺體,需以指紋、去氧核醣核酸(DNA) 及齒模鑑 定者,應由警察局函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 助判定。 (四)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並自行委託殯葬禮 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本縣殯葬管理所應就近協調殯葬禮儀服務 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 儀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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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體安置程序: (一)民政處應聯繫公立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並 請公立殯儀館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情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地區,民政處必要時得設置臨時 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並向鄰近直轄市、縣(市 )政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亦得視遺體安置處理之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 置場所,並由衛生局及環保局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民政處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清洗置入棺木、 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應即移送殯儀 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供家(親)屬 辨識認領。 (四)民政處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 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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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體火化程序: 民政處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遺體火化事宜,並協調私立火化 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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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事項: (一)民政處得視實際情形之需要,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及遺體火化後 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罹難者家(親)屬有無力辦理殮葬之情事,民政處應積極協助,並 轉介至社會處協助辦理其救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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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範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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