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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震災害罹難者遺體處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0980123508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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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震災害發生時,因災害
    致罹難者其遺體(以下簡稱遺體)之安置、相驗及認領等相關處理程
    序,特訂定本規範。
二、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圖):
(一)前置作業。
(二)初步處理及通報。
(三)遺體相驗認領。
(四)遺體安置。
(五)遺體火化。
三、權責分工:由本府下列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權責分工。 
(一)民政處:
      1.聯繫公立殯葬設施整備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規劃設置臨時遺體
        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
      2.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妥為處理遺體搬運、衛生維護及安置等事
        宜。
      3.督導縣內各公立殯葬管理機關安排,並辦理遺體火化事宜。
      4.統計死亡人數,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
      5.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協助無力辦理殮葬之家(親)屬殯葬等事宜
        。
(二)社會處:辦理罹難者家(親)屬救助事宜。
(三)警察局:辦理災害現場秩序維持、保全證據、通知家(親)屬、協
      助遺體相驗及罹難者身分確認事宜。
(四)消防局:辦理災害現場人命救助,發現罹難者遺體時,應即通報警
      察局。
(五)衛生、環保局:辦理臨時遺體安置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四、前置作業:
(一)警察局應即派員前往遺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後,報請檢察機關辦
      理遺體相驗事宜。
(二)民政處應辦理公立殯葬設施整備及運用,視需要設置臨時遺體安置
      場所,安排遺體火化,並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
      體等事宜。
五、初步處理及通報:
(一)消防局於災害現場,發現罹難者遺體時,應儘量保持現場完整,通
      報警察局,並應將遺體裝入屍袋,移至安全處所。
(二)因災情嚴重致生大量罹難者時,應立即通報民政處。
六、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局應詳細檢查,並記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衣著
      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列明
      細表,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處理遺體
      及遺物。
(二)如罹難者身份為外籍人士,應依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外交部轉報該
      國駐臺外交機構;罹難者身份為大陸或港澳人士,應通報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
(三)無法判認身份之遺體,需以指紋、去氧核醣核酸(DNA) 及齒模鑑
      定者,應由警察局函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
      助判定。
(四)遺體相驗認領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並自行委託殯葬禮
      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本縣殯葬管理所應就近協調殯葬禮儀服務
      業者,協助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
      儀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七、遺體安置程序:
(一)民政處應聯繫公立殯葬設施,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並
      請公立殯儀館辦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情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地區,民政處必要時得設置臨時
      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及冰櫃等物資,並向鄰近直轄市、縣(市
      )政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助。亦得視遺體安置處理之情況,撤除臨時遺體安
      置場所,並由衛生局及環保局進行該場所消毒防疫事宜。
(三)民政處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清洗置入棺木、
      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應即移送殯儀
      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供家(親)屬
      辨識認領。
(四)民政處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屬之基本資料,製作
      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
八、遺體火化程序:
    民政處應督導公立火化場,儘速安排遺體火化事宜,並協調私立火化
    場辦理遺體火化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辦理,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助。
九、其他事項:
(一)民政處得視實際情形之需要,適時規劃辦理聯合奠祭及遺體火化後
      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事宜。
(二)罹難者家(親)屬有無力辦理殮葬之情事,民政處應積極協助,並
      轉介至社會處協助辦理其救助事宜。
十、本規範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