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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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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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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各項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定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 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水溫:攝氏。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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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任何物質會發生燃燒或爆炸者 。 (二)廚餘或廢棄物未完全磨碎,尺寸大於一公分者。 (三)任何固體物質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膠狀物質會影響處理設備者 ,如瀝青、動物屍體、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 膠製品或廢料、焦油、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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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含放射性物質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布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4 條規定。 排放放射性物質廢水之機關(構),應每月提送排放月報表予本府備 查。月報表內容最少應包括各次排放日期、排放量、該月累計排放量 及檢測內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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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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