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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污水下水道下水水質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下字第0980092226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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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宜蘭縣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
    附表。
圖表附件:
三、本基準各項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定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
    其單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水溫:攝氏。
(三)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四、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任何物質會發生燃燒或爆炸者
      。
(二)廚餘或廢棄物未完全磨碎,尺寸大於一公分者。
(三)任何固體物質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膠狀物質會影響處理設備者
      ,如瀝青、動物屍體、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
      膠製品或廢料、焦油、木材等。
五、含放射性物質廢水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布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 14 條規定。
    排放放射性物質廢水之機關(構),應每月提送排放月報表予本府備
    查。月報表內容最少應包括各次排放日期、排放量、該月累計排放量
    及檢測內容等。
六、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