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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旅商字第0970091155B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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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縣資訊休閒業(俗稱網咖),
    透過公平客觀之優良服務認證制度,促進其提昇服務品質,營造令消
    費大眾安心、信賴、滿意之優質消費場所,依據經濟部「資訊休閒業
    優良服務認證計畫」第五點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認證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認證資格:須已於本府辦竣營利事業登記或於經濟部辦竣公司
      登記(營業地址於宜蘭縣內者),且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資訊休閒
      業」並實際經營該項業務之商號或公司。
(二)申請認證條件:
      1.須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2.按時完成當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上半年度每年三月底前
        、下半年度每年九月底前)。
      3.符合經濟部當年度「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計畫」所列各項認
        證條件。
      4.營業場所室內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並應標示消費者定
        時起身活動、讓眼睛休息意旨之文字、圖案或警語等。
三、受理申請:
(一)受理期間:每年七月五日起至八月五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
      期不受理。
(二)應備文件:
      1.宜蘭縣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申請書(如附件)一份。
      2.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一份。
      3.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收執單影本一份。
      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影本一份。
(三)申請程序:由符合申請認證資格及條件之資訊休閒業者填寫宜蘭縣
      資訊休閒業優良服務認證申請書,並備妥應備文件向本府工商旅遊
      處(工商科)提出申請。
四、成立審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十人,由宜蘭縣政府相關業務
    之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學校代表組成。
五、審核作業:
(一)文件審核:本府工商旅遊處受理業者申請後,即進行應備文件書面
      審查,如有不符規定或文件錯誤、缺漏,應通知業者於文到三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申請。
(二)實地評核:書面審查合格案件,由工商旅遊處提報審核委員會並確
      定實地評核行程後進行評核。
(三)評核會議:本府工商旅遊處將評分表彙報審核委員會進行總評,評
      核過程不對外公開,並採一案一表決方式評核。委員會之決議採票
      決方式,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優良表揚:本府工商旅遊處將評核成績優良者(成績八十分以上且不
    採排名),造冊送經濟部統一頒發認證標章及公開表揚。
七、獎勵措施:本府將優良服務認證名冊公告於主辦單位網站或縣府相關
    網站加強宣導、推薦介紹。
八、經評核優良頒發認證標章者,如於標章有效期間發生重大違規事件足
    以損及優良服務認證之形象,本府得報請經濟部撤銷其優良服務認證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商業司)年度編列經費項下補助支應,如
    未獲補助則當年度停辦。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