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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0950140108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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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規定。
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
    準。
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
    示。
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
    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
        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
        (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
        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
        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 A4 謄本用紙
    ,如附表二。
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
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費用,參照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每
    張以 80 元計收。
十一、申請書、證明影本、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
      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