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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化潮流,擴大為民服務,並規範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所有權人)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相關事宜,爰訂定 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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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以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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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內容如下: (一)所有權人中、英文姓名及護照別名。 (二)所有權人出生日期。 (三)所有權人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四)土地標示:地段、地號、面積、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五)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六)建物標示:地段、建號、建物門牌。 (七)建物所有權:登記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 土地、建物之他項權利及土地建物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不予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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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以所有權人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 當場審核無誤後受理之。 (一)所有權人親自申請者: 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 及護照影本(若無者免附),身分證明正本於繳驗後發還申請人。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1.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時,除檢具英文不動產 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護照影本外 (若無者免附),應另填具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 係者,不在此限;代理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證明文 件內簽章。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在中國大陸地區作 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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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格式採 A4 謄本用紙
,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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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可參酌附表三之
資料來源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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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應填載之英譯文字,以通用拼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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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得先列印申請標的之公務謄本附案;英文不 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資料以該公務謄本之核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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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應於五日內完成核發(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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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費用,參照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每 張以 80 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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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書、證明影本、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護照影 本等相關資料之歸檔,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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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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