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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9: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1009072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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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團體、個人代表宜蘭縣參加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並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項目為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所列之正式競賽項目(不含表演賽、聯誼賽) 。
 
三、本府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予表現優異之個人及團體:
    (一)個人單項
        1.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五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團體部分
        1.第一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第二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4.第四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5.第五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6.第六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個人單項或團體比賽成績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大會紀錄
    者,頒發每人每項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破全國所有身心障礙
    比賽最佳紀錄者,頒發每人每項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同時破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大會紀錄及全國所有身心障礙比賽最
    佳紀錄者,擇優頒給。
 
五、獎勵原則:
    (一)核發對象為第二點所定項目之個人單項與團體賽並獲前六
        名者。
    (二)個人多項獲獎,獎金得累計核發。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