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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團體、個人代表宜蘭縣參加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並表現優異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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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獎勵項目為該年度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
所列之正式競賽項目(不含表演賽、聯誼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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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予表現優異之個人及團體:
(一)個人單項
1.第一名: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八千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五千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團體部分
1.第一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第二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第三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4.第四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5.第五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6.第六名:該團體實際出賽者,每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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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單項或團體比賽成績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大會紀錄
者,頒發每人每項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破全國所有身心障礙
比賽最佳紀錄者,頒發每人每項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同時破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大會紀錄及全國所有身心障礙比賽最
佳紀錄者,擇優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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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原則:
(一)核發對象為第二點所定項目之個人單項與團體賽並獲前六
名者。
(二)個人多項獲獎,獎金得累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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