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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化資 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重大事項,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與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頒訂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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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七 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文化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具有文化資產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代表。 (二)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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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聘任 之委員,續聘以二次為限。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派兼之委員,於任 期內職務異動,得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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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縣各項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變更、解除或廢止、發掘之審議 事項。 (二)歷史空間保存(護)區劃設範圍之建議。 (三)歷史空間保存(護)區及鄰近地區內建築與環境設計與形制意象之 建議。 (四)本縣文化資產自治法令與辦法之檢討修正建議。 (五)有關本縣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審議事項。 本會得依各類文化資產審查之需要組成各專案小組,由本會相關專長 委員與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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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專業審議,本會設下列各項審議小組,各小組由委員九至十一 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小組委員互推之。 (一)歷史空間審議小組。 (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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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歷史空間審議小組審查及討論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歷史空間審議小組負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之 指定、登錄、解除及廢止、發掘之審議事項。 (二)審議方式應包含實地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分;實地勘查應有審議小 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查會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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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審查及討論之案件, 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負責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文物、古物之審查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審議方式應包含實地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分;實地勘查應有審議小 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查會 ,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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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各項審查會議視審議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會同,所 提意見僅供參考,不行使決議權;各項審查會議議決之事項由業務單 位依程序簽報縣長核可後依法辦理公告與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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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各審議小組專業背景相近部分之委員,得以重複同時跨兼其他審 查小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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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各項審議會議,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占有 人等相關人員或相關業務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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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各項審議會議,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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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議決認具有國家級文化資產價值者,經簽報縣長核可後,提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前,先以縣級文化資產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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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所需之經費,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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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頒布 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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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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