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09900468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化資
    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重大事項,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與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頒訂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訂定本
    要點。
二、宜蘭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七
    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文化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具有文化資產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代表。
(二)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聘任
    之委員,續聘以二次為限。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派兼之委員,於任
    期內職務異動,得改派之。
四、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縣各項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變更、解除或廢止、發掘之審議
      事項。
(二)歷史空間保存(護)區劃設範圍之建議。
(三)歷史空間保存(護)區及鄰近地區內建築與環境設計與形制意象之
      建議。
(四)本縣文化資產自治法令與辦法之檢討修正建議。
(五)有關本縣文化資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審議事項。
    本會得依各類文化資產審查之需要組成各專案小組,由本會相關專長
    委員與外聘專家學者組成。
五、為落實專業審議,本會設下列各項審議小組,各小組由委員九至十一
    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小組委員互推之。
(一)歷史空間審議小組。
(二)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
六、本會歷史空間審議小組審查及討論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歷史空間審議小組負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之
      指定、登錄、解除及廢止、發掘之審議事項。
(二)審議方式應包含實地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分;實地勘查應有審議小
      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查會
      ,始得決議。
七、本會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審查及討論之案件,
    應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審議小組負責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文物、古物之審查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審議方式應包含實地勘察及會議審查兩部分;實地勘查應有審議小
      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查會
      ,始得決議。
八、本會各項審查會議視審議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會同,所
    提意見僅供參考,不行使決議權;各項審查會議議決之事項由業務單
    位依程序簽報縣長核可後依法辦理公告與相關作業。
九、本會各審議小組專業背景相近部分之委員,得以重複同時跨兼其他審
    查小組工作。
十、本會各項審議會議,得邀請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占有
    人等相關人員或相關業務機關列席說明。
十一、本會各項審議會議,與其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十二、本會議決認具有國家級文化資產價值者,經簽報縣長核可後,提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前,先以縣級文化資產公
      告之。
十三、本會所需之經費,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頒布
      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