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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025244B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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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職員工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各校得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彈性上班者應於下午下班時段補足當日八小時之上班時數;當日下午時段請差假者,應於上午下班後繼續工作補足上午四小時之上班時數。
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之學校,各處室於上班時間開始前至少應有一人到勤,以利民眾及師生洽公。
各校於學期期間為應學生午餐及校務需要,要求教職員工於中午時段繼續執行職務者,該時段得視為出勤時間。但寒暑假期間仍應實施午休,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