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職員工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各校得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彈性上班者應於下午下班時段補足當日八小時之上班時數;當日下午時段請差假者,應於上午下班後繼續工作補足上午四小時之上班時數。 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之學校,各處室於上班時間開始前至少應有一人到勤,以利民眾及師生洽公。 各校於學期期間為應學生午餐及校務需要,要求教職員工於中午時段繼續執行職務者,該時段得視為出勤時間。但寒暑假期間仍應實施午休,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