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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80025244B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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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工之出勤、差假及加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職員工應依規定時間出勤,除校長、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外,每日上下班時均應親自簽到退(刷卡)。
教職員工簽到退(刷卡)方式依本要點附件規定辦理。
各校對免簽到退(刷卡)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
本府不定期派員實地抽查各校出勤狀況,如發現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職員工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
各校得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彈性上班者應於下午下班時段補足當日八小時之上班時數;當日下午時段請差假者,應於上午下班後繼續工作補足上午四小時之上班時數。
實施彈性上班時間之學校,各處室於上班時間開始前至少應有一人到勤,以利民眾及師生洽公。
各校於學期期間為應學生午餐及校務需要,要求教職員工於中午時段繼續執行職務者,該時段得視為出勤時間。但寒暑假期間仍應實施午休,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四、各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以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為原則,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不受前點上班時數規定之限制。

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之學校,於寒暑假期間仍應維持每日八小時之上班時數,並依下列原則訂定配套措施:

(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

(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各項訓練進修、休假、補休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實施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之學校,應將實施計畫函報本府核定。

五、教職員工於上班時間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正當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證屬實並簽報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自行調、代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後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授課時由教務處(或辦理教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三)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於規定時間內補授所缺課程。

(四)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七、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校長差假五日以上及赴大陸地區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定,差假未達五日則由服務學校自行覈實登記。

八、教職員工各項差假均須奉准後始能離開工作崗位,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因特殊情形未能事先申請者,應詳敘理由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辦手續。

教師差假期間,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課者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九、教職員工出差,應以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十、參加會議之出差,應檢附開會通知單,並敘明出差機關及地點。洽公事由之出差,應於公差假單內詳實填列所洽之機關名稱、接洽人員之職級姓名、具體事由及地點,並應敘明聯絡方式

單位主管對於所屬出差應嚴格審核,未依前項規定填寫者,單位主管應不予核准,人事單位對於各單位之出差,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簽報校長議處。

十一、縣內出差時間應依實際執行職務及往返路程所需覈實填寫。

十二、縣外出差天數、往返時間及差旅費報支天數比照本府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附表規定辦理;因情形特殊,須超出規定天數者,應檢附有關文件,敘明理由,並事先簽報校長核

十三、公出(因公務短時外出),應詳實記載外出起迄時間、事由、前往地點,並經校長或校長授權之單位主管核准。

公出以二小時為限,且不得免簽到(退);惟短期支援公務機關核准有案者除外。

十四、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須加班者,應事先簽准,單位主管應從嚴審核。

十五、各校為便於民眾洽公,得製作識別證,上班時間是否佩帶由各校本於出勤管理需要自行決定。

十六、教職員工具休假資格者,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如確需於學期中休假,亦應於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實施,且休假天數不得超過應給休假之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學校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休假人員停止休假,並保留其休假權利。

十七、教職員工請假,由學校自行核定。

十八、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
  定。

十九、教職員工之出勤、差假及加班,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各校因特殊情形,得另訂出勤管理規定,專案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