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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租借礁溪劇場應向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 稱本局) 申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 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劇場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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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資格 本局礁溪劇場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個人演出:年滿十六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 二、人民團體: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機關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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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流程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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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使用規定 一、使用範圍:係指本局提供藝文活動之戶外劇場,包括舞台、後台、控 制室、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活動辦理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 二、申請時間:使用檔期首日前一年至二個月提出租借申請。 三、繳費期限:申請使用礁溪劇場於收到同意租借公文七日內,向本局行 政室辦理繳納場地使用費手續,方可使用場地。 四、取消或另議檔期: (一) 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活動計劃或要求另議檔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應於活動前一星期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辦理退借者,視為自 行放棄使用,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因 故取消節目後,應儘速發布新聞稿並繕寫大型海報公告觀眾,如未 善盡公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二) 本局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 使用日期,不願變更日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亦不得請求賠償。如有另定合約者,從其約定。 五、變更活動內容:申請單位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應事先送本局審核後辦 理,如因演出節目內容變更致本局遭受財物或名譽之損失,應賠償本 局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理。 六、責任歸屬: (一) 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傷亡,除因本局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 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本局不負任何 醫療及賠償責任。如不當使用本局設備及場地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 (二)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一切器材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應於完全清潔、完好無缺情狀下歸還本局,如有任何損毀、失效 或遺失,其衍生費用,本局得由保證金中扣除,程度過鉅,經估價 超出預繳額時,仍應依實追補。本局並得停止其二年內申請租借場 地之資格。 七、回復原狀:申請單位於租借期滿前應搬離一切自有之物件並回復原狀 ,若逾期未清除,視同廢棄物,本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 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八、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所有物品本局不負損壞遺失賠償責 任。 九、危險物品: 申請單位置放本劇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或妨礙他人之虞時,本局得 隨時要求移除。 申請單位未移除或由本局認定必要者,得逕代移除,所需費用由申請 單位負擔。 十、外加電力:申請單位未獲本局事前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外擅自安 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十一、調控人員: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派任,本局亦得視活 動性質,要求加僱工作人員。 十二、注意事項:本劇場禁止留宿。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張掛宣傳標語 (幟) 海報,亦不得出售任何物品,申請單位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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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休館: 本局礁溪劇場為維護與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期間,並停止對 外租借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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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規定行使之。 二、本規定經本局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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