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礁溪劇場場地租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文演字第1120000703號
法規體系: 文化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申請規範
    申請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租借礁溪劇場應向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
    稱本局) 申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
    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及本劇場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經本局審查認定不宜使用者。
貳、申請資格
    本局礁溪劇場之租借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個人演出:年滿十六歲,具公開演出實力者。
二、人民團體:在我國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三、機關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
參、申請流程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肆、使用規定
一、使用範圍:係指本局提供藝文活動之戶外劇場,包括舞台、後台、控
    制室、觀眾席及化妝室等供活動辦理及觀眾活動範圍之建築設備而言
    。
二、申請時間:使用檔期首日前一年至二個月提出租借申請。
三、繳費期限:申請使用礁溪劇場於收到同意租借公文七日內,向本局行
    政室辦理繳納場地使用費手續,方可使用場地。
四、取消或另議檔期:
 (一) 申請單位因故取消活動計劃或要求另議檔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應於活動前一星期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辦理退借者,視為自
      行放棄使用,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因
      故取消節目後,應儘速發布新聞稿並繕寫大型海報公告觀眾,如未
      善盡公告義務引發之糾紛,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二) 本局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場地時,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變更
      使用日期,不願變更日期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亦不得請求賠償。如有另定合約者,從其約定。
五、變更活動內容:申請單位如有變更活動內容,應事先送本局審核後辦
    理,如因演出節目內容變更致本局遭受財物或名譽之損失,應賠償本
    局所受之全部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理。
六、責任歸屬:
 (一) 租借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傷亡,除因本局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
      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件外,均由申請單位負全責,本局不負任何
      醫療及賠償責任。如不當使用本局設備及場地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
 (二) 申請單位對於場地一切器材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並應於完全清潔、完好無缺情狀下歸還本局,如有任何損毀、失效
      或遺失,其衍生費用,本局得由保證金中扣除,程度過鉅,經估價
      超出預繳額時,仍應依實追補。本局並得停止其二年內申請租借場
      地之資格。
七、回復原狀:申請單位於租借期滿前應搬離一切自有之物件並回復原狀
    ,若逾期未清除,視同廢棄物,本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之
    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所生損害,概由申請單位負擔之。
八、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所有物品本局不負損壞遺失賠償責
    任。
九、危險物品:
    申請單位置放本劇場地內外之物品具危險或妨礙他人之虞時,本局得
    隨時要求移除。
    申請單位未移除或由本局認定必要者,得逕代移除,所需費用由申請
    單位負擔。
十、外加電力:申請單位未獲本局事前許可,不得於租借場地內外擅自安
    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十一、調控人員:音響燈光調控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派任,本局亦得視活
      動性質,要求加僱工作人員。
十二、注意事項:本劇場禁止留宿。除經本局核准外,不得張掛宣傳標語
       (幟) 海報,亦不得出售任何物品,申請單位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伍、休館:
    本局礁溪劇場為維護與保養場地,得視需要決定保養期間,並停止對
    外租借場地。
陸、附則:
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規定行使之。
二、本規定經本局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