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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績優班級家長會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資字第10701184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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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促進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班級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
    福祉及身心健康,結合社會資源共謀教育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
    環境,促進班級活動正常推展,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班級家長會
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班級家長會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班級經營,充實班級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者。
(三)積極參與班級活動,對班級事務之推展有具體建樹者。
(四)促進親師合作有具體績效者。
四、選拔方式:
(一)各國民中小學依期造送審查表(如附件)並檢附有關或相關資料及
      照片。
(二)本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各校推薦之班級家長會績優事蹟進行審
      查,擇優予以獎勵。
(三)獎勵名額
      國中:特優一名、優等一名。
      國小:特優一名、優等二名。
(四)參加選拔之班級家長會,國中部分超過 8  所、國小部分超過 12
      所,則將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
      依比例增加優等名額,但增加名額國中不得超過 4  名、國小不得
      超過 6  名。
五、推薦日期及準備文件:
    各校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一日)繕造審查表十五份,同
    紙本詳案一份,簡案十五份(簡案請以 A4 格式,不超過二十頁為原
    則),送達縣府教育處國教科。
六、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績優班級家長會由本府頒贈獎金:特優二萬元整、優
      等一萬元整,以資鼓勵。
(二)由教育處派請督學或科長以上人員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三)受獎勵之班級家長會,該班級導師予以獎勵,特優者嘉獎二次,優
      等者嘉獎一次,校長之獎勵則列入平時考核之依據。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