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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促進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班級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 福祉及身心健康,結合社會資源共謀教育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 環境,促進班級活動正常推展,特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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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本縣各國民中小學班級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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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事蹟標準: (一)班級家長會組織健全,正常推展會務,著有績效者。 (二)協助班級經營,充實班級設備,貢獻心力,不遺餘力者。 (三)積極參與班級活動,對班級事務之推展有具體建樹者。 (四)促進親師合作有具體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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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方式: (一)各國民中小學依期造送審查表(如附件)並檢附有關或相關資料及 照片。 (二)本府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於各校推薦之班級家長會績優事蹟進行審 查,擇優予以獎勵。 (三)獎勵名額 國中:特優一名、優等一名。 國小:特優一名、優等二名。 (四)參加選拔之班級家長會,國中部分超過 8 所、國小部分超過 12 所,則將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補充規定」 依比例增加優等名額,但增加名額國中不得超過 4 名、國小不得 超過 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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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日期及準備文件: 各校於每年八月五日前(遇例假日順延一日)繕造審查表十五份,同 紙本詳案一份,簡案十五份(簡案請以 A4 格式,不超過二十頁為原 則),送達縣府教育處國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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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方式: (一)經審查通過之績優班級家長會由本府頒贈獎金:特優二萬元整、優 等一萬元整,以資鼓勵。 (二)由教育處派請督學或科長以上人員於公開場合中表揚。 (三)受獎勵之班級家長會,該班級導師予以獎勵,特優者嘉獎二次,優 等者嘉獎一次,校長之獎勵則列入平時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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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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