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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有效管理典藏室,保障藏品安全,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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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蒐集範圍
美術品:包括水墨、書法、膠彩、水彩、油畫、壓克力、粉彩、複合媒材、攝影、版
畫、素描、雕塑、陶藝、新媒體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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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蒐集方式
(一)收購:視館藏需要,逐年編列預算作有計畫之收購。
(二)捐贈:由私人、公司、機關(構)或學校、團體等藏品無償提供捐贈本局,經典
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入藏,並取得所有人授權同意讓與著作權證明文件者。
(三)複製:私人持有,不忍割愛者,或取得有困難者,視本局需求得仿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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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
依本局美術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審議委員會議,
凡美術品經審核通過者,列入永久典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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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藏
經列為永久典藏者,均須加以登錄、分類編目,並依作品類別,註寫於固定具隱避處
,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作業流程:
(一)攝影:拍照存檔。
(二)登錄:典藏品入藏後須登錄製作清冊,清冊格式包含總號、分類號、庫藏位置、
作品名稱、類別、尺寸、作者、年代、取得金額、取得來源、入藏日期、財產編
號及其它應載明事項。
(三)典藏品入庫前需清潔、消毒等步驟,典藏室並應定期進行消毒殺菌工作,以防蟲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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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及維護
(一)每件典藏品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編定庫號入卡,俾憑卡提取作品。
(二)典藏室應設空調設備,並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以維持美術品儲藏條件。
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度至二十四度間,濕度應控制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
間,並紀錄之,以掌控典藏環境。此外,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
射造成典藏品退色或損害。
(三)本局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典藏品提借,需填寫提
借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提件。其他機關如須借展,應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簽訂
契約後,始得借展。
(四)凡欲入典藏室者,需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獲許後方得由其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
管制表。
(五)本局典藏美術品以每年盤點一次為原則,由行政科會同業務單位辦理,並得視需
要辦理不定期抽點,盤點結果,由行政科作成盤點紀錄清冊簽請局長核可,若有
減損,由業務科填寫美術品捐減報告表,呈報局長,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
適當措施,如遇損減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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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藏品修復
(一)藏品進行各種復修工作前,須先提出修復評估書面資料,包括修復方式、技術、
修復人員與經費等整體評估,經簽報核准後辦理。
(二)藏品修復以最小干預、最少處理、可逆性、可辨識為原則,並移除造成藏品壞因
子,穩定其狀況,保留藏品真實性。
(三)藏品修復須詳細記錄其所進行之狀況檢視、科學檢測、修復前後影像、工作流程
及使用材料、技術等相關資料應妥善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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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