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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府員工保密觀念,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能恪遵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及其他依法應負保密義務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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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應加強所屬公務文書之保密要求,對於有保密必要之相關會議資料
或民眾具名檢舉他人之案件,應絕對保密;於執行或通知時,應採「密件
」方式處理,原稿並須密封,不得任意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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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開機敏性會議,主席應於會議中宣布本次會議與會人員依法負有保密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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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承辦人經辦案件或各單位就主管業務有須發布新聞時,單位可自行發
布,惟主管應負全責,其他須經簽奉核准後會由秘書處新聞科統一辦理;
如有須上網路者,並應會由計畫處辦理。嚴禁未按上開程序辦理或任意以
私人名義對外發表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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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職務保密工作,應列為平時言行考核之重要項目
之一,發現有言行失檢,並有洩密之虞時,應即為妥切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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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風處就員工保密工作,應不定期進行宣導、查察,對已發生洩密情事者
,應即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深入追究,並研採補救措施,期使損害減至最低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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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因違反保密規定致造成不良影響,經查屬實者,
視情節、程度應予當事人行政懲處,其直屬主管人員並追究連帶責任。如
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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