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加強員工職務保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強化本府員工保密觀念,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能恪遵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及其他依法應負保密義務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單位應加強所屬公務文書之保密要求,對於有保密必要之相關會議資料
    或民眾具名檢舉他人之案件,應絕對保密;於執行或通知時,應採「密件
    」方式處理,原稿並須密封,不得任意洩漏。

三、召開機敏性會議,主席應於會議中宣布本次會議與會人員依法負有保密義
    務。

四、業務承辦人經辦案件或各單位就主管業務有須發布新聞時,單位可自行發
    布,惟主管應負全責,其他須經簽奉核准後會由秘書處新聞科統一辦理;
    如有須上網路者,並應會由計畫處辦理。嚴禁未按上開程序辦理或任意以
    私人名義對外發表談話。

五、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屬員之職務保密工作,應列為平時言行考核之重要項目
    之一,發現有言行失檢,並有洩密之虞時,應即為妥切之處斷。

六、政風處就員工保密工作,應不定期進行宣導、查察,對已發生洩密情事者
    ,應即協調業務主管單位深入追究,並研採補救措施,期使損害減至最低
    程度。

七、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公務,因違反保密規定致造成不良影響,經查屬實者,
    視情節、程度應予當事人行政懲處,其直屬主管人員並追究連帶責任。如
    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