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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宜蘭縣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主一字第0950052847號
法規體系: 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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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出差旅費: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包括營、事業機關) 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除雜費及住宿費依本規定標準外,餘應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二)除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一級附屬機關首長不可報支縣內出差旅費
      外,餘縣內短程出差雜費支給標準,單程五公里以上每天一律按200
      元列報;另交通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之規定報支。
(三)縣外出差之出發及返回時間,請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出勤
      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交通費及住宿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要點」第5點及第9點規定標準報支。
二、國外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計畫應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額度內,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
    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