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宜蘭縣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130198467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內出差旅費: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包括營、事業機關) 國內出差旅費支給標準
      ,除依本規定標準外,餘應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縣內出差旅費除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不可報支
      外,餘出差旅費支給標準,單程五公里以下者不得報支雜費及交通費
      ;單程逾五公里者,雜費每日一律按二百元列報。
(三)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平日
      住宿費每日上限三千元,假日住宿費每日上限三千五百元範圍內,檢
      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
      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目規定辦理。
      以中央補助款辦理出差住宿或主辦中央交辦之活動或會議,原則依本
      縣規定辦理,若有特殊需求,應專案簽准辦理。
      中央或其他縣市辦理活動或會議,統一由主辦單位代訂安排住宿,得
      從其規定辦理。
(四)縣外出差交通費及雜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其
      出發及返回時間,應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二、國外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計畫應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額度內,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由各
    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