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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出差旅費: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包括營、事業機關) 國內出
差旅費支給標準,除依本規定標準外,餘應依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縣內出差旅費除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一級機
關首長不可報支外,餘出差旅費支給標準,單程逾五
公里者,始得報支雜費,每日按二百元列報;另交通
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
(三)縣外出差交通費及雜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報支,其出發及返回時間,應依「宜蘭縣政府
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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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外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計畫應於「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額度內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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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
之精神,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照規定核實辦理,不
得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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