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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縣長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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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查緝人員勇於執行取締 盜 (擅) 採砂石,鼓勵工作士氣,有效杜絕砂石盜 (擅) 採之情事發 生,以維護河川、農地資源安全、確保縣民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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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對象:以直接參與現場查緝盜 (擅) 採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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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條件:當場查到現場盜(擅)採人員並查扣抽砂設備、挖土機、裝 卸機或載運卡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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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金額:每案發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由直接參與查緝人員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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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發獎金程序: 1.符合核發條件並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者,發終獎金十五萬 元。 2.經提起公訴後,再發給獎金七萬五千元。 3.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時,再核發獎金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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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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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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