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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執行取締盜(擅)採核發獎勵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5013061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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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縣長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指示辦理。
二、目的: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查緝人員勇於執行取締
    盜 (擅) 採砂石,鼓勵工作士氣,有效杜絕砂石盜 (擅) 採之情事發
    生,以維護河川、農地資源安全、確保縣民生命財產。
三、核發對象:以直接參與現場查緝盜 (擅) 採人員為限。
四、核發條件:當場查到現場盜(擅)採人員並查扣抽砂設備、挖土機、裝
    卸機或載運卡車等。
五、核發金額:每案發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由直接參與查緝人員均分
    。
六、核發獎金程序:
    1.符合核發條件並移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者,發終獎金十五萬
      元。
    2.經提起公訴後,再發給獎金七萬五千元。
    3.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時,再核發獎金七萬五千元。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