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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9: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07422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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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規範所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在職進
    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教師進
    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任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者。
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
    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學期起算至報
    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進修應由服務學校就下列事項審查認定之:
        1.進修項目符合提升教學、輔導或教育行政專業知能、促
          進學生有效學習之需要。
        2.學校發展需要。
        3.人員調配狀況。
        4.在本校服務年資。
    (二)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
        得參加全時進修。
    (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
        ,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四)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教師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
五、各學校每一學年度教師在職進修人數,不得超過法定編制教師
    員額(不含專案性增置員額)百分之七;尾數遇有小數者增列一
    人。
    學校同意教師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以二人為限;因前項人
    數限制規定,僅有一人得申請在職進修時,得增列一人。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人數超出第一項規定時,依下列順序同意其
    申請:
    (一)學士學位。
    (二)碩士學位。
    (三)博士學位。
    同一學位之在職進修,以申請一次為限。
    公餘在職進修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或公假進修者,不
    受第一項人數之限制。
六、進修程序:
    (一)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者,應於報
        名前,向學校提出,並經學校審核排定進修優先順序(格
        式如附表一),錄取後報本府備查。
    (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前將其進
        修課表簽請學校同意,並由學校協助調整課務。
    (三)公餘進修者,由學校自行備查。
七、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本府不予核定
    ,並由學校依相關法令懲處。
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不
        得再以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進修;兼行政職務教師
        之寒暑假進修屬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二日
        或四個半日,有不足時,先以休假處理,仍不足時,由學
        校依不足之數自行核予公假。請公假期限,進修學士、碩
        士者,以二年為原則,博士者,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
        經進修系所出具證明,在該系所規定修業年限及考量學校
        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酌予延長,且不得逾法定修業年限
        。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且不得逾聘約有效期
        間,聘約期滿經學校續聘者,得准予延長,並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自行申請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
        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
        ,得再延長一年;延長進修期間須經學校同意,並由指導
        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府核准,並配合學期辦理。
    (三)公餘進修者,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進修,不得再以事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進修,修業年限依其進修班別規定
        。
九、學校於教師在職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以學期為單位,報
    請本府核准變更教師進修方式,並以一次為限。
    依當時申請進修情形及簡章規定,屬公餘進修班別者,應以該
    進修方式持續至畢業。但有特殊情形,並符合第五點第一項規
    定時,得以學期為單位,報請本府核准後變更進修方式,並以
    一次為限。
十、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者,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格
        式如附表二),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
    (二)教師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
        相同時間。
    (三)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
        進修者,於進修後仍須履行其尚未完成之服務義務。
    (四)教師進修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本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契約書之約定,按為履行義務期
        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五)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
        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府核准再進修者,應
        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
        服務之義務。
    (六)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
        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
        請者,依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一、校(園)長在職進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報名前應先陳報本
      府核准,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人數限制之規定。
      長期代理教師在職進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但學校應在進
      修名額尚有餘裕,且不影響編制內專任教師進修權益時,始
      得同意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