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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 為加強西式划船船具之管理及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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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船具之管理,除依據「交通部訂定之小船管理規則」及「宜蘭縣 政府公有財物管理要點」規定外,餘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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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船具範圍,包括: (一) 各型西式划船船具及漿。 (二) 辦理划船比賽之相關器材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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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負責船具之管理及維護事宜,並應接受宜蘭縣政府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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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如因業務需要或為利船具有效管理,得訂立契約書委託本縣體育 會各有關單項委員會代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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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場管理及維護船具之方式: (一) 所有船具均按其固定之儲放位置,分類編號管理;船具之最低使用 年限,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二) 船具若有毀損,應及時申報並修護。 (三) 儲放船具之艇庫,應隨時保持通風良好,並避免室內溫度過高而損 傷船具。 (四) 為有效管理船具,凡欲進入艇庫者,均應填具出入管制表 (如表一 ) 向保管人提出申請,獲許可後方可由其陪同進入。 (五) 本場派員不定期盤查及會同相關人員每年定期盤點一次,若發現有 減損情形,依第 (一) 、 (二) 項規定辦理財產註銷、修護或其他 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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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具之借用規定: (一) 本縣各划船重點發展學校,均可依規定借用船具,其借用手續: 1.由借由學校出具公函 (不受理個人申請) 向本場委託管理單位提 出申請,並應註明訓練日期及每日使用之時段。 2.俟核准同意後,須由帶隊教練或學校指導教師在每次訓練當日, 親至艇庫辦公室填船具使用申請表,以利船具之有效管理。 3.各校借用船具,若時段上有所衝突或不足時,應依照管理人員之 調度使用。 4.各國中借用船型以八人單漿有舵手式、四人雙漿無舵手或四人單 漿有舵手式為限。 5.每日借用之時間以二小時為限。 (二) 外縣市單位及大專院校,得因事實需要向本縣借用船具,其借用手 續: 1.應由該縣市政府、縣級以上體育會 (協會) 或學校出具公函向本 場提出申請,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2.若核准同意後,應向本場填具保證書並繳交保證金五仟元,使用 結束歸還船具時,經查無損壞則保證金全數退還,若有毀損由借 用單位負責賠償。 (三) 本縣辦理參加區運會或其他比賽之集訓期間,以本縣代表隊選手優 先使用。 (四) 國家代表隊集訓期間,應由中華民國划船協會函請本場核准後方予 借用。 (五) 承 (協) 辦國際賽有借用船具之情事,以專案簽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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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具之使用規則: (一) 借用之船具,未經核准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更改船型。 (二) 船具借用後應即檢查船身及零配件是否所缺損,如有損壞應立即向 管理人員反映,否則由借用單位完全負責。 (三) 船具進出艇庫時教練須隨旁督導,並應注意漿架及船身安全不受碰 撞;船具回艇庫時應放回原來之儲放位置,且注意漿架不得壓著架 放置。 (四) 船具上下碼頭時須有人員指揮下 (離) 水,並注意舵片及船身之安 全。 (五) 船具之使用應按照航道規定行駛,訓練時第一漿選手應不定時向後 看確定航道安全,船集返航時應至碼頭二○○公尺時放慢速度,由 第一漿或舵手指揮划向碼頭。 (六) 船具裝漿時應脫鞋,單腳踏上指定位置進行裝漿工作,下船時將漿 拉回放置碼頭,提攜漿時葉不得在地上拖拉,並細心保護。 (七) 上船時為衛生起見,各隊帶隊教練應嚴格要求選手穿著襪子,不依 管理單位規定及屢勸不聽者,停止借用船集。 (八) 各借用單位應自行準備調船工具及洗船用具。 (九) 船具送回艇庫時應先在碼頭上檢查,並立即清洗船身,以維船具案 全及清潔。 (十) 船具有所擦撞時,應立即告知管理人;員若有隱瞞並經查證屬實者 ,除仍應損壞賠償責任外,該單位爾後停止借用船具之權益。 (十一) 練習時教練應全程在場指導,以維船具及選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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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具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船具,遇有遺失、毀損或其 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解除其責任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 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責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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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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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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