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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以公平公正原則,建立超額教師調整作業制度,維護省頒用人標準, 減輕縣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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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學年度國民小學增班、增員作業注意事項辦 理。 (二) 各校員額計算依學年度本縣國小班級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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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額教師調整分兩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辦理超額學校教師志願調動作業,第二階段辦理超額暫調他 校服務作業。 (一) 志願調動作業: 1.由縣府教育局公布縣內十二鄉鎮市區內各校之缺額和超額教師人 數。 2.超額學校教師志願調動者,可依照前項教育局公布之各校缺額, 填具縣內調動積分表及志願表,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3.請調作業按積分高低順序,由最高分者開始依序作業,積分相同 時,以女性、年長等順序辦理。 4.作業順序: (1) 以鄉鎮市為單位,區內各校超額教師得依志願,請調至缺額學 校服務。 (2) 尚有超額時,除宜蘭市和羅東鎮教師可以調出不得調入外,其 他各鄉鎮可越區調動。 (3) 宜蘭市、羅東鎮可以互調。 (4) 再有超額時,宜蘭市、羅東鎮各提出二分之一缺額供調,其他 各鄉鎮缺額全部開放供調。 (5) 學校有超額教師,但有教師因病假、育嬰假、研習、進修、受 訓、服役或公假等原因,請假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保留相等人 數之超額教師,免予調動。 (6) 志願調動作業完後仍有超額教師,採超額教師暫調他校服務方 式。 (二) 超額教師暫調他校服務作業: 1.由超額學校校長依超額人數先行協調,協調不成依左列順序提列 : (1) 在本校服務年資最淺者。 (2) 男性。 (3) 未婚。 (4) 同年分發時,分發順序最後者。 (5) 年少者。 本項暫時前往他校服務超額教師名冊,應於規定時間內報縣府教 育局核辦。 2.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特殊班教師及依專長分發之藝能科 (音樂、 美術、體育) 教師,得不列入超額暫調他校服務調校名單。 3.超額教師暫調他校服務作業順序,先由教育局公布缺額學校,依 積分高低,由高分依序作業,至完全消化為止,作業時超額教師 不得藉故放棄,否則由縣府教育局逕自決定服務學校。 4.經作業結果暫調他校服務之超額教師,保留原服務學校底缺及積 分,倘開學後一個月內原校出缺,按積分最高者順序調回原校服 務,超額教師調至他校服務超過一個月以上,為維護教學正常, 應於學期結束後調回原校。 5.超額教師在他校服務,其考勤由兩校校長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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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陳 縣長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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