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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作業,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以下簡稱評量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學校辦理前項作業,除依評量準則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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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依評量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之平
時評量及定期評量時,應於每學期開始前提出評量計畫,經學校依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成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決定後實施
之。
前項評量計畫,應包括評量實施方式、次數、定期評量時間、各項評量成績所占
學期評量成績比率及其計算方式;其中定期評量時間並應配合各該學年度行事曆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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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二)本補充規定中應由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辦理或決定之事項。
(三)其他與實施學生成績評量有關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除應由教務單位負責召開外,餘由學校校務會議
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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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未參加定期評量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行評量之成績,依評量準則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不
分假別均以實得分數計算。
(三)前款情形如係長期病假或其他確實無法到校補行評量者,其評量實施及成績
計算之方式,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視學生實際學習能力決定之。
(四)班級或全校因不可抗力事件停課者,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參考下列方式
處理:
1.彈性調整評量日期、內容、方式或成績採計比率等。
2.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補行評量。
(五)學校辦理定期評量如採紙筆測驗者,應編製難易度相當之補行評量試卷備用本
,以確保評量之公平性。
前項所稱不可抗力事件,指因天然災害、依法令規定停課或其他重大事故,非可歸責
於學生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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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
校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教學措施,並應建立補考
機制。
前項補考機制,其實施時間、方式及成績計算,除下列情形外,由學生成績評量審
查委員會決定之:
(一)學生未按時參加補考者,除有前點所定不可抗力事件外,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二)補考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算;不及格
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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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修業期滿,學校依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學生獎懲抵銷時,其換
算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嘉獎一次折抵警告一次。
(二)小功一次折抵小過一次。
(三)大功一次折抵大過一次。
(四)嘉獎累計達三次者,以小功一次論。
(五)小功累計達三次者,以大功一次論。
(六)警告累計達三次者,以小過一次論。
(七)小過累計達三次者,以大過一次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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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瞭解本縣國民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學生之學習成效表現,追蹤學生學習並
回饋教學,得對各該年級實施學力檢測;學校應依本府實施計畫,配合辦理相關
事務。
前項學力檢測如係對國民小學六年級學生實施,並配合國民中學新生報到期程辦
理者,其檢測結果並得作為國民中學辦理新生常態編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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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依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
員會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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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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