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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評量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作業,除依評量辦法規定外,依本
補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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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依評量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領域學習課程
或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時,應於每學期開
始前提出評量計畫,經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成立之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決定後
實施之。
前項評量計畫,應包括評量實施方式、次數、定期評量時
間、各項評量成績所占學期評量成績比率及其計算方式;
並於學校課程計畫行事曆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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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召開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評量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並落實預警、
輔導措施。
(二)本補充規定中應由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辦理或決
定之事項。
(三)其他與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有關之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除應由教務單位負責召開
外,餘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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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應依各校相關規定請假,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
計算。
(二)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其補行評量之成績,依評量辦法
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分假別均以實得分數計算。
(三)前款情形如係長期病假或其他確實無法到校補行評量
者,其評量實施及成績計算之方式,由學生學習評量
審查委員會視學生實際學習能力決定之。
(四)班級或全校因不可抗力事件停課者,由學生學習評量審
查委員會參考下列方式處理:
1.彈性調整評量日期、內容、方式或成績採計比率等。
2.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補行評量。
(五)學校辦理定期評量如採紙筆測驗者,應編製難易度相當
之補行評量試卷備用本,以確保評量之公平性。
前項所稱不可抗力事件,指因天然災害、依法令規定停課或
其他重大事故,非可歸責於學生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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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全學期學習表現,
如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教學措施,並應建立補考機制。
前項補考機制,其實施時間、方式及成績計算,除下列情
形外,由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一)學生未按時參加補考者,除有前點所定不可抗力事件
外,視同放棄補考機會。
(二)補考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
成績以六十分計算;不及格者,以原始分數擇優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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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修業期滿,學校依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學生獎懲抵銷時,其換算由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依下
列標準為之:
(一)嘉獎一次折抵警告一次。
(二)小功一次折抵小過一次。
(三)大功一次折抵大過一次。
(四)嘉獎累計達三次者,以小功一次論。
(五)小功累計達三次者,以大功一次論。
(六)警告累計達三次者,以小過一次論。
(七)小過累計達三次者,以大過一次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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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為瞭解本縣國民小學四年級至六年級學生之學習成效
表現,追蹤學生學習並回饋教學,得對各該年級實施學力
檢測;學校應依本府實施計畫,配合辦理相關事務。
前項學力檢測如係對國民小學六年級學生實施,並配合國
民中學新生報到期程辦理者,其檢測結果並得作為國民中
學辦理新生常態編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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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因應學校本位發展,學校得依評量辦法及本補充規定,
由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相關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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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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