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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設置報考師範學院獎勵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八十府教學字第23880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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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縣內高中畢業生投考培育國小師
    資之師範學院,結業後踴躍返縣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項獎勵金,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原為本縣高中職校畢業學生並在本縣有戶籍者。
 (二) 申請時為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師範學院一年級新生。
三、本府每年度設置本項獎勵金名額五十名,每名六千元。
四、申請本項獎勵金,應檢附申請書、高中職畢業證書、當年參加大學聯
    考成績、戶籍證明本件,逕向就讀師院提出申請,由學校造具清冊一
    份送本府核辦,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數倘超過本府設置名額,超出名額部分依當年參加大學聯考成
    績高低順序列入第二年優先補發。
六、申請期限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七、學生於具領本項獎學金後休學者不予收回,惟次學年復學後,不得再
    行申請。
八、獎勵金由本府組織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通知師範學院轉給學生。
九、獎勵金由本府列入教育事業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