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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縣內高中畢業生投考培育國小師 資之師範學院,結業後踴躍返縣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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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項獎勵金,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原為本縣高中職校畢業學生並在本縣有戶籍者。 (二) 申請時為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師範學院一年級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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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每年度設置本項獎勵金名額五十名,每名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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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項獎勵金,應檢附申請書、高中職畢業證書、當年參加大學聯 考成績、戶籍證明本件,逕向就讀師院提出申請,由學校造具清冊一 份送本府核辦,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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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數倘超過本府設置名額,超出名額部分依當年參加大學聯考成 績高低順序列入第二年優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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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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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於具領本項獎學金後休學者不予收回,惟次學年復學後,不得再 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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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金由本府組織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通知師範學院轉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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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金由本府列入教育事業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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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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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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