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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使字第1000041496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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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辦作業流程,
並推動網路申報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專業機構與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指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三點、第四點規定申報並領得認可證之檢查人。

三、本府提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辦案件電子化單一窗口網站http://cpabm.cpami.gov.tw/build/bmdec/bmdec-news.jsp,受理申辦案件。

四、檢查人得辦理受託代為申報業務,惟第一次辦理網路申報前,應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 以憑證登入網站。

五、申報案件一律以網路申報

六、檢查登記號碼:檢查人於申報案件應先取得檢查登記碼,再開始檢查作業。上開序號應於申報期間取得,並於申報期間截止日前送件,逾期者失效。

七、辦理公安申報文件應檢附文件詳如第十條所列。

八、檢查人在申報期間截止日前,應檢附申報文件連同第十條所列其他應檢附件文件,以網路申報向本府辦理申報。

九、前點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補正之認定:檢查申報期限為六月三十日者,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包含七月三十一日)前補正;檢查申報期限為八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包含九月三十日)補正;檢查申報期限為十二月三十一日者,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包含一月三十一日)補正。

十、辦理公安申報文件應依下列排序:

()、申報書(F1-1)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附文件:

(1)、檢查申報書。

(2)、使用執照影本:因故無法檢附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一)擇一替代。

(3)、房屋權利證明影本:與申報場所地址相同之建

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稅籍證明影

本或由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具切結書

佐證(詳附件三 );地址變更時應檢附門牌整編

證明。

(4)、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含表F2-3,以簡圖

繪製(比例尺不限惟需依比例繪製),得免檢

附原核准圖說,不敷使用時應以同規格另紙繪

製並加註編號,以載明所繪簡圖總頁數與所在

頁數,標註符號需另以與簡圖相異之顏色繪

製。申報範圍如有二幢以上建築物,需附建物

配置圖。另需檢附照片拍攝方向示意圖。

(5)、現況照片:應檢附各檢查項目之彩色照片及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至現場之照片並含檢查登記碼。若有昇降設備,則需檢附使用許可證(現場照片),以能辨識有效期限為原則。廣告燈有標示製造廠商、電源電壓、輸入電流者,應檢附照片。

(6)、營業登記核准函或立案等相關文件

(7)、保險證明文件:應注意保險日期、保險金額及投保地點是否相符。

A.屬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及其最低投保金額公告(詳附件二)之場所,應依規定投保,並檢附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B.缺保險證明者應於完成投保程序後,重新辦理申報。

C.申報場所檢附之保險證明有效日期,應超過向至本府申報日方得辦理申報。

D.申報場所投保地點、保險期間及最低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等,應於保險證明中載明或以附件方式詳列方得辦理申報。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檢附本處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文件者,應由檢查人檢附切結書(詳如附件四)

3.申報人:

(1)、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附申報人之身分證影本)。

(2)、公寓大廈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並得免附房屋權利證明影本)。

4.申報建築物概要:

(1)、申報建築物或營業場所名稱:應記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登記名稱,並備註廣告招牌內容。例如前衛企業有限公司(廣告招牌:前鋒MTV)。

(2)、使用執照字號:無使用執照者應註明「無使用執照」,另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3)、樓層別:如第五、六、七層共三層。

(4)、樓地板面積:以實際使用範圍之面積為準。

(5)、現況用途類組:各層需詳實填載,除載明類組外,亦需註明用途。例如一樓B1(酒家)、二樓B3(酒吧)。

(6)、原核准類組:依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內容填報

(7)、地址、地號:應就申報建物資料詳實填載。

5、檢查人(專業機構):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機構認可證內容相符,並應製作專業檢查人名冊(F1-3),其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內容相符。

6、檢查日期紀錄:本次檢查日期。

()、申報結果通知書(F1-5):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檢查人名冊(F1-3)檢查人名冊應與表F1-1同,應檢附檢查人認可證影本一份。

()、檢(複)查報告書(F2-1-1,F2-1-3)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查人應就表列欄項勾選。

()、檢查紀錄簡圖(F2-3)

1.本圖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以系統規定格式上傳。

2.本圖表標示足以供計算面積之尺寸。

3.現況與原核准圖說相同者,亦可檢附原核准圖說替代。

()、改善計畫書(F2-1-2)

1.若需提列改善計畫時,本表內容應於網路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改善計畫書須由專業檢查人及申報人簽章確認,並掃瞄至網路申報系統。

 ()、檢查人員認可證(F3-2) :首次辦理申報業務及有效期屆滿更換認可證者,傳真至本府辦理登記。

()、檢查機構認可證:同上。

()、申報人之身分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居留證影本。

()以上資料均應列印紙本壹份加蓋與正本相符印記,確認無誤並裝訂成冊後交由申報人收執,作為本府稽查時查核。

 十一、應申報場所認定補充說明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理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簽證申報範圍涉及違建者,應列入檢查範圍。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客體以整幢為之。但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組以上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以各類組為申報客體。」惟上開複合使用之建築物若可區分多個獨立使用單元,申報人得選擇個別申報或同類組共同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四條附表二備註四)。

()、各級學校常設有禮堂、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游泳池等設施,因係供教學使用,與一般營利事業場所不同,機能上可視為學校之附屬建築物,尚可併同主體建築(學校)辦理申報,其申報客體應含括校區內之所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場所。

()、特種建築物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三二號函)。

()、撞球場應以D1類組申報。(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一三號函)

()、舊有建築物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或經目的事業單位核准設立登記之營業場所其與使用執照記載用途項目不符者,應查明其營業項目之使用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認定後,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辦理,至其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設備與現行法令不合者,始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改善。(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八六九一號函)

()、「出租套房」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組別定義,係屬供不特定人士住宿休息之場所,有別於個人所有之房屋為民法上之租賃,應認定為B4類組,並比照一般旅館辦理申報(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七一○八四八號函)。

()、E類(宗教類)場所如寺、廟、宗祠等供公眾使用之木構造建築物,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如為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建築法修正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舊有建築物,則應符合「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內政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二九八○號函)。

()、「營區建築物」確係公用或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或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得免適用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仍應維護該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且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隨時派員督導檢查之(內政部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三二七○號函)。

(十一)、住宅、集合住宅類(H2類)建築物,暫改成由十五層以上規模者開始實施。該類檢查項目,一併改以「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為檢查項目。(內政部八八年四月十四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七六一號函)。

(十二)、「PUB」係「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為B1類組,至「酒吧」則為「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但餐飲場所所營業時間超過正常用餐時間,且設舞台或舞池或類似空間,提供表演節目或歌唱者,歸屬B1類組」。(內政部八七年十一月七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二七號函)。

(十三)、供宗教類使用場所,建築物為地面三層以下,全部作為宗教用途者,得免辦理申報;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且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免辦理申報,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辦理申報;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建築物二至十層,供宗教用途之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得免辦理申報,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始辦理申報;供宗教類使用場所,位於十一層以上者皆應辦理申報(內政部八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二號函)。

(十四)、工廠建築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宿舍等用途部分,並應分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檢討分間牆或分界牆,依第八十八條檢討室內裝修材料。(內政部八九年十月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一二六號函)。

(十五)、公安檢查申報範圍應以建築物現況報備(內政部九○年十一月二○日台(九○)內營字第九○六七三一一號函)。

(十六)、建築物公安檢查有使用執照時,若使用執照用途與現況不符時,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或使用執照用途有變更時且與現況用途相符者,依變更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或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若使用執照用途無變更且與現況用途相符者,依取得建照執照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或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無使用執照時,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檢查。(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府建使字第○九四○一四四四四號函)。

(十七)、公安檢查申報餐廳廚房區隔問題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宜蘭縣政府九二年八月六日府建管字第○九二○○九五三五七號)。

(十八)、建築物依法辦理公共安全檢(複)查時,應落實設備安全類之廣告招牌燈項目之檢(複)查,以加強公共安全之維護(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二九○三九九九號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