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辦理公安申報文件應依下列排序:
(一)、申報書(F1-1)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附文件:
(1)、檢查申報書。
(2)、使用執照影本:因故無法檢附者,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一)擇一替代。
(3)、房屋權利證明影本:與申報場所地址相同之建
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稅籍證明影
本或由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具切結書
佐證(詳附件三 );地址變更時應檢附門牌整編
證明。
(4)、申報範圍現況平面圖:含表F2-3,以簡圖
繪製(比例尺不限惟需依比例繪製),得免檢
附原核准圖說,不敷使用時應以同規格另紙繪
製並加註編號,以載明所繪簡圖總頁數與所在
頁數,標註符號需另以與簡圖相異之顏色繪
製。申報範圍如有二幢以上建築物,需附建物
配置圖。另需檢附照片拍攝方向示意圖。
(5)、現況照片:應檢附各檢查項目之彩色照片及有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至現場之照片並含檢查登記碼。若有昇降設備,則需檢附使用許可證(現場照片),以能辨識有效期限為原則。廣告燈有標示製造廠商、電源電壓、輸入電流者,應檢附照片。
(6)、營業登記核准函或立案等相關文件。
(7)、保險證明文件:應注意保險日期、保險金額及投保地點是否相符。
A.屬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及其最低投保金額公告(詳附件二)之場所,應依規定投保,並檢附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B.缺保險證明者應於完成投保程序後,重新辦理申報。
C.申報場所檢附之保險證明有效日期,應超過向至本府申報日方得辦理申報。
D.申報場所投保地點、保險期間及最低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等,應於保險證明中載明或以附件方式詳列方得辦理申報。
(8)、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檢附本處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證明文件者,應由檢查人檢附切結書(詳如附件四)。
3.申報人:
(1)、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檢附申報人之身分證影本)。
(2)、公寓大廈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檢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並得免附房屋權利證明影本)。
4.申報建築物概要:
(1)、申報建築物或營業場所名稱:應記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登記名稱,並備註廣告招牌內容。例如前衛企業有限公司(廣告招牌:前鋒MTV)。
(2)、使用執照字號:無使用執照者應註明「無使用執照」,另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3)、樓層別:如第五、六、七層共三層。
(4)、樓地板面積:以實際使用範圍之面積為準。
(5)、現況用途類組:各層需詳實填載,除載明類組外,亦需註明用途。例如一樓B1(酒家)、二樓B3(酒吧)。
(6)、原核准類組:依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內容填報。
(7)、地址、地號:應就申報建物資料詳實填載。
5、檢查人(專業機構):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機構認可證內容相符,並應製作專業檢查人名冊(F1-3),其填載內容應與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內容相符。
6、檢查日期紀錄:本次檢查日期。
(二)、申報結果通知書(F1-5):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三)、檢查人名冊(F1-3)檢查人名冊應與表F1-1同,應檢附檢查人認可證影本一份。
(四)、檢(複)查報告書(F2-1-1,F2-1-3)
1.本表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檢查人應就表列欄項勾選。
(五)、檢查紀錄簡圖(F2-3)
1.本圖內容應於線上申報時以系統規定格式上傳。
2.本圖表標示足以供計算面積之尺寸。
3.現況與原核准圖說相同者,亦可檢附原核准圖說替代。
(六)、改善計畫書(F2-1-2)
1.若需提列改善計畫時,本表內容應於網路申報時登打並上傳。
2.改善計畫書須由專業檢查人及申報人簽章確認,並掃瞄至網路申報系統。
(七)、檢查人員認可證(F3-2) :首次辦理申報業務及有效期屆滿更換認可證者,傳真至本府辦理登記。
(八)、檢查機構認可證:同上。
(九)、申報人之身分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居留證影本。
(十)、以上資料均應列印紙本壹份加蓋與正本相符印記,確認無誤並裝訂成冊後交由申報人收執,作為本府稽查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