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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蘭陽戲劇團戲曲發展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144174號
法規體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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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
功能,設置「文教活動–戲曲發展基金」之業務及工作計畫,並成立蘭陽
戲劇團 (以下簡稱本團) ,特訂定本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 二 章 計畫設置執行及運用
第 2 條
本計畫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主辦機關,
並以本局表演藝術課為承辦單位,其設置、執行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計畫之歲入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計畫歲出預算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第 5 條
本計畫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
,對外代表本會,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兼) 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第 6 條
本會為本計畫之諮詢機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7 條
本計畫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
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第 8 條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出納、庶務
    、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第 9 條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甄選遴聘 (派) 任
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第 10 條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劇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處理組務

第 11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料
    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
    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導
    、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字
    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第 12 條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任
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第 13 條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會) ,由副團長
、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團
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期召開
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4 條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請
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 15 條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置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
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第 16 條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本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員
甄選工作,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第 17 條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
。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第 18 條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三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定
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第 19 條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詳如附表三
)
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第 20 條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等考核事宜,除另
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評定,經團長核定後生效。
第 21 條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第 22 條
團員依據下列事項評鑑考核: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前項評鑑標準分配比例由本團另訂之。
第 23 條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
果。
第 24 條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會
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
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第 25 條
團員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
續聘與否。
任職滿一年且表現特優者得予升級;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
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
解聘。
第 26 條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必
要時得保持彈性。
第 27 條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 六 章 本團團員敘薪、演出酬金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支給
第 28 條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標準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第 29 條
本團團員參與本團涉外受邀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之。
 (詳如附表五)
第 30 條
本團團員離職儲金之補助及支給,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
與辦法」規定辦理。
第 31 條
本計畫年度預算應編列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
工作獎金、離職儲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
第 32 條
本團各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人事費用及各項補助,悉依照相關
規定辦理。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3 條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第 3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