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揚傳統戲劇藝術、培育優秀戲劇人才、 維護傳統鄉土戲劇資產、創新表演風貌,進而達成社會教育及弘揚文化的 功能,設置「文教活動–戲曲發展基金」之業務及工作計畫,並成立蘭陽 戲劇團 (以下簡稱本團) ,特訂定本計畫執行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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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計畫設置執行及運用 |
第 2 條 |
本計畫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主辦機關, 並以本局表演藝術課為承辦單位,其設置、執行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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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計畫之歲入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蘭陽戲劇團演出收入。 三、捐贈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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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計畫歲出預算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蘭陽戲劇團戲曲業務及管理費用之支出。 二、有關蘭陽戲劇團業務發展必要之設備及投資。 三、其它有關戲曲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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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計畫設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 ,對外代表本會,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兼) 任之: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教育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室主任。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研究戲曲之學者專家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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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為本計畫之諮詢機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皆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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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計畫各項會計事務及收支事項,其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 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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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團組織架構與職掌 |
第 8 條 |
本團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處理本團文書、國際推廣交流、演出服務、票務行銷、宣傳 設計、刊物編輯與出版、演出資料蒐集運用、閱覽服務、出納、庶務 、運動傷害、電腦資訊、財產管理及不屬各組之事項。 二、演藝組:處理本團劇藝研究之規劃與執行、演出之規劃、演練等事項 。 三、製作組:處理本團演出之管理、執行及設計製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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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團置名譽團長,由縣長兼任之。置團長一人,由縣長甄選遴聘 (派) 任 之,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團長一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襄理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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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團置組長三人,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處理組務。 劇團得視實際需要設副組長,由團長甄選遴聘 (派) 任之,協助處理組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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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團務人員:助理行政、文宣推廣、活動企劃、公關、票務行銷、資料 管理等人。 二、劇藝指導人員:導演、編纂、設計師、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 導等人。 三、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四、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導演、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助理排練指導 、助理音樂設計、助理技術指導等人。 五、研究發展人員: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人。 六、技術人員:劇務管理、舞台佈景、箱管、梳妝造型、燈光、道具、字 幕、音效、電工等人。 前項各類人員,按專長甄選遴聘,必要時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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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團之人事與會計、政風業務由本府文化局人事、會計、政風人員擔任任 之,依法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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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團設團務發展委員會及團員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會) ,由副團長 、各組組長、導演、編纂、排練指導、音樂設計、技術指導、研究員、團 員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負責團務研發及團員評鑑考核等事項,定期召開 會議,由團長兼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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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團得聘請藝術表演顧問若干人,為本團藝術風格之重要諮詢;並得聘請 藝術薪傳顧問若干人,以為本團營運行銷爭取社會資源挹注之重要諮詢。 本團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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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團組織系統另以表列之。(詳如附表一) 本團所置人員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詳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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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本團團員之甄選遴聘 |
第 16 條 |
為辦理團員之甄選遴聘作業,本團得組成甄選遴聘委員會,負責新進團員 甄選工作,並得邀請學者專家、資深演員及樂師等人員擔任甄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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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本團甄試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面試兩部分。書面審查後,再行通知面試 。其內容由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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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經甄選遴聘之團員應先予實習試用至少三個月,並依評鑑成績及表現決定 其是否晉升為正式團員及其等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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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
團員甄選遴聘之進用資格、職稱及分等,另以進用表定之。 (詳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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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本團團員之評鑑考核 |
第 20 條 |
本團團員之續聘、晉級、改聘、解聘、獎懲及支給年度等考核事宜,除另 有規定外,均由評鑑會評定,經團長核定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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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本團團員每年均應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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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團員依據下列事項評鑑考核: 一、客觀評鑑: (一) 出勤紀錄。 (二) 平日練習紀錄。 (三) 排練紀錄。 (四) 演出紀錄。 (五) 違反本團有關規定紀錄。 (六) 特殊優良表現紀錄。 (七) 其他可供參考紀錄。 二、主觀評鑑: (一) 專業技能:包括劇藝水準、演出效果、進退步程度等。 (二) 工作績效:包括敬業態度、團隊配合、合作精神等。 前項評鑑標準分配比例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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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評鑑會定期召開會議,並於聘約期滿前,以書面通知團員年度評鑑考核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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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
評鑑委員對評鑑審查中之案件與自身權益有關時,應自行迴避或依評鑑會 召集人之指示或依當事人之聲請,經評鑑會同意後迴避之;惟必要時,評 鑑會召集人可邀其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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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團員評鑑結果由評鑑會視等級分配,並依其評鑑成績,決定其升降等級及 續聘與否。 任職滿一年且表現特優者得予升級;表現特優者,得越等或越級晉升;表 現特差或經評定職務與等級不符或已無事實需要者,得越等或越級降聘或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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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團員評鑑後之等級升降,需符合本團編制員額及等級分配表之規定,但必 要時得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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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評鑑考核作業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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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本團團員敘薪、演出酬金及年終工作獎金之支給 |
第 28 條 |
本團團員薪資支給,以薪資支給標準表定之。(詳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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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本團團員參與本團涉外受邀演出之酬金,另以演出酬金支給標準表定之。 (詳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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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本團團員離職儲金之補助及支給,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 與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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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本計畫年度預算應編列本團團員所需之薪資、職務加給、演出酬金、年終 工作獎金、離職儲金、勞保與健保補助、演出意外保險等人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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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本團各人員如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其人事費用及各項補助,悉依照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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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
第 33 條 |
本團團員服務規定,由本團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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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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