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縣就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四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三、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八千元。 六、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七、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八、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九、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八元。 十、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九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
第 3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