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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收購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價格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20138029號
法規體系: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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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就各式自衛槍枝及彈藥收購價格如下:
一、輕機槍:每枝新臺幣四萬元。
二、步槍、衝鋒槍、卡賓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
三、各式手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雙管獵槍:每枝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單管獵槍:每枝新臺幣八千元。
六、土造獵槍:每枝新臺幣二千元。  
七、空氣槍:每枝新臺幣一千元。
八、魚槍:每枝新臺幣二百元,但木製魚槍不予收購。
九、步槍子彈:每顆新臺幣八元。
十、手槍子彈:每顆新臺幣五元。
前項各式槍、彈收購價格得依其新舊程度及功能折價給付。
第一項第九款包括輕機槍、衝鋒槍及卡賓槍之子彈。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