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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40097641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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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展特殊教育,
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委託對象,包括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財團法
人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委託方式如下:
一、政府委託辦理。
二、民間申請辦理。

第 4 條
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項目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二、辦理特殊教育班。
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

第 5 條
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程序如下:
一、公告委託事項:本府就委託事項予以公告,申請人視其人力、物力資
    源,擬定計畫,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一) 申請人辦理特殊學校 (班) 時,應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
      準」之規定,提出籌設特殊教育學校 (班) 計畫。
 (二) 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應提報實施計畫,其內容如下:
      (1) 實施依據。
      (2) 活動目的。
      (3) 活動對象。
      (4) 預計參與人數。
      (5) 辦理內容。
      (6) 辦理方式。
      (7) 實施日期時間。
      (8) 實施地點。
      (9) 預期效益。
     (10) 經費概算表。
     (11) 申請政府補助之金額。
     (12) 其他相關之項目。
三、本府應就申請人所提計畫,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政、勞政、衛生醫療等
    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簽訂合約。但有關第四條第二
    款屬續辦增減特殊教育班部分,由本府依權責自行審核。

第 6 條
本府對於受委託人應定期評鑑,辦理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績效不彰者
,應予輔導或終止契約。
第 7 條
本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本府按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