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展特殊教育, 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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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委託對象,包括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財團法 人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非營利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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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委託方式如下: 一、政府委託辦理。 二、民間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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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項目如下: 一、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二、辦理特殊教育班。 三、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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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程序如下: 一、公告委託事項:本府就委託事項予以公告,申請人視其人力、物力資 源,擬定計畫,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 (一) 申請人辦理特殊學校 (班) 時,應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 準」之規定,提出籌設特殊教育學校 (班) 計畫。 (二) 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應提報實施計畫,其內容如下: (1) 實施依據。 (2) 活動目的。 (3) 活動對象。 (4) 預計參與人數。 (5) 辦理內容。 (6) 辦理方式。 (7) 實施日期時間。 (8) 實施地點。 (9) 預期效益。 (10) 經費概算表。 (11) 申請政府補助之金額。 (12) 其他相關之項目。 三、本府應就申請人所提計畫,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政、勞政、衛生醫療等 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簽訂合約。但有關第四條第二 款屬續辦增減特殊教育班部分,由本府依權責自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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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對於受委託人應定期評鑑,辦理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績效不彰者 ,應予輔導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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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本府按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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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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