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 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 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三)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原民教字第九 ○○四○一一號函。
|
|
二、目的: 鼓勵並結合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民間團體暨公私立學校共策推 展原住民社會教育,增進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所需之各項基本智能 與常識。
|
|
三、補助對象: (一) 本縣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暨公私立學校。
|
|
四、補助範圍: (一) 成人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基本智能等活動。 (二) 老人教育:有關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及休閒 康樂等活動。 (三) 婦女教育:有關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教育等活動。 (四) 家庭教育:有關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性教育 等活動。 (五) 藝文教育:有關原住民育樂、戲劇、歌謠、舞蹈、編織、雕刻等活 動。 (六) 族語教育:有關原住民族語推廣等活動。 (七) 法治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法律常識,以保障原住民基本權益等活 動。
|
|
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 申請單位應有自籌款:社區型活動每案 (次) 補助三萬元至八萬元 ;全鄉性活動每案 (次) 補助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其他足以發揮 「原住民社會教化」功能之特殊活動,視計畫內容及本 (九十) 年 度經費多寡,專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為限。 (二) 申請案應確實依照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若結算總經費低於提出申 請總金額,本府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
|
六、申請與審核: (一) 申請單位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可運用之人力、物力及 其他既有資源,研提陳報實施計畫送府審核,計畫內容應含: 計畫 名稱、目的、活動時間地點與內容、實施對象、辦理方法、經費收 支情形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 登記立案民間團體需檢附核准立案之佐證文件。
|
|
七、財務處理: (一) 申請補助單位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檢齊該補助額度之支出原始憑 證暨相關成果報告 (含照片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陳報本府核銷結案 。 (二) 廣告、印刷等費用需檢附樣本 (張) 。
|
|
八、經費來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撥付本府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社會 教育」補助款。
|
|
九、附則: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相關人員應依權責確實辦理 ,如有不實 (法) 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