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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原住民社會教育」活動補助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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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 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三)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 (九十) 原民教字第九
      ○○四○一一號函。
二、目的:
    鼓勵並結合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民間團體暨公私立學校共策推
    展原住民社會教育,增進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所需之各項基本智能
    與常識。
三、補助對象:
 (一) 本縣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 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暨公私立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一) 成人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基本智能等活動。
 (二) 老人教育:有關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及休閒
      康樂等活動。
 (三) 婦女教育:有關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教育等活動。
 (四) 家庭教育:有關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性教育
      等活動。
 (五) 藝文教育:有關原住民育樂、戲劇、歌謠、舞蹈、編織、雕刻等活
      動。
 (六) 族語教育:有關原住民族語推廣等活動。
 (七) 法治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法律常識,以保障原住民基本權益等活
      動。
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 申請單位應有自籌款:社區型活動每案 (次) 補助三萬元至八萬元
      ;全鄉性活動每案 (次) 補助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其他足以發揮
      「原住民社會教化」功能之特殊活動,視計畫內容及本 (九十) 年
      度經費多寡,專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為限。
 (二) 申請案應確實依照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若結算總經費低於提出申
      請總金額,本府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申請與審核:
 (一) 申請單位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可運用之人力、物力及
      其他既有資源,研提陳報實施計畫送府審核,計畫內容應含: 計畫
      名稱、目的、活動時間地點與內容、實施對象、辦理方法、經費收
      支情形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 登記立案民間團體需檢附核准立案之佐證文件。
七、財務處理:
 (一) 申請補助單位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檢齊該補助額度之支出原始憑
      證暨相關成果報告 (含照片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陳報本府核銷結案
      。
 (二) 廣告、印刷等費用需檢附樣本 (張) 。
八、經費來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撥付本府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社會
    教育」補助款。
九、附則: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相關人員應依權責確實辦理
    ,如有不實 (法) 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